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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教研组理论学习(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徐玉兰)
发布时间:2012-06-14   点击:   来源:   录入者:徐玉兰

 

教研组名称
艺术教研组
徐玉兰
学习内容
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
学习时间
2011.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课程性质
第二部分  课程目标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新颁发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新标准”)是在总结近十年课程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和广泛听取一线音乐老师和一批专家意见后的创新与改革。新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和改变:
  一、课程性质更加明确
    新标准在前言中把音乐课程的价值作了简要的概括,而将原标准中的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价值”改为“课程性质”,因此将原标准的四大价值简练地浓缩为课程的三大性质,改变了原标准中的性质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表述方法,课程性质更加明确。并且在课程性质中集中体现了音乐课程的独特性质: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其中“实践性”是本次改版的标准中单独在“课程性质”中提出来的,突出了音乐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区别,并强调了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的必要性。这一观点在后面的教学理念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二、内容标准各年段的表述指向性更强,如:感受与欣赏(注:原标准中是“感受与鉴赏”)的音乐表现要素标准中关于对节拍的感受标准中具体指出了:1——2年级主要是二拍子和三拍子;3——6年级主要是二拍子、三拍子和四拍子;在演奏上,新标准还对课堂乐器也做了明确的说明,课堂乐器主要是指竖笛、口琴、口风琴等,并在学习曲目的数量上也提出明确的要求。
    2.弘扬民族文化在内容标准中得到具体体现,如在“演唱”的内容标准中在各学段背唱歌曲的要求中明确提出其中要有背唱中国民歌的数量要求,并且在中高年级和初中阶段提出了学习京剧和地方戏曲唱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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