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鼓励全体教练员、运动员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提高我校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参加校、区两级体育竞赛取得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
三、奖励标准
1、参加校级运动会(春季运动会、冬季三项竞赛),每得1分奖2元。按1:1的比例给教练员、班主任。
2、参加校广播操比赛,获团体一等奖奖励给班主任50元,团体二等奖30元,团体三等奖20元。
3、参加校级比赛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发奖状。
4、参加区运动会,按每分30元奖励,由学校按1:1:1的比例对体育老师、班主任、得分运动员实施奖励。
5、参加区级运动会,团体总分列区同类学校20名以后,对教练组以每分50元实施补贴,列区16—20名,对教练组以每分60元实施奖励,列区11—15名,对教练组以每分80元实施奖励,列区6—10名,对教练组以每分100元实施奖励,更区1—5名,对教练组以每分120奖励,所获奖金由教练组组长安排。
6、参加区篮球比赛,获第一名奖励教练组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700元,第四名600元,第五名500元,第六名400元。运动员个人按教练组奖金金额的十分之一标准实施奖励。
7、教练员利用节假日带队训练或比赛,每人每天补贴40元。
8、本办法实施后,各教练员平时早晚训练不再计入工作量。